于振东: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指出,“法人或者非法人其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本条关于“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实质上减弱了“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威慑力。违法所得越高表明社会危害性越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是必要的。假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按照本条规定处以一倍以上罚款且不得超过三万,则不论违法所得达到何种数额,处罚都仅为三万元。在损失既定的情行下,行为人在权衡了违法收益与处罚风险的前提下,很可能选择尽可能取得更多违法收益。
因此,建议本条删除“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