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打击“套路贷”的新规,但均是对已经发生的“套路贷”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惩治规定,缺乏对“职业放贷人”实施“套路贷”行为前置性的预防手段,不能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预防和遏制。
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时遇到大量的“套路贷”案件,总结“职业放贷人”在实施大额“套路贷”时几乎必经两大路径:一是在实施大额放贷时,“职业放贷人”通常会在放贷前与被害人签订 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被害人的房地产抵押权,以便日后逼迫被害人以房抵债或低价卖房还债;二是由于目前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的认定比较规范,对以现金交付方式的借款是否实际发放的认定特别谨慎,故“职业放贷人”在实施大额放贷时通常会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放款。因此,应着眼上述两大路径,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措施,重点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商业银行这两大部门对“职业放贷人”实施“套路贷”的行为进行监管及预防,从源头上避免“套路贷”发生。
一是规定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首先核查抵押权人是否具备金融经营的资质,如果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办理的抵押登记,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在同一城市的办理同类抵押业务超过一定次数或者一定金额,应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向当地的公、检、法机关进行通报,必要时与公、检、法机关进行联网,共同监控作为抵押权人的“职业放贷人”的违法放贷情况。
二是规定商业银行发现不具备金融经营资质的客户在一定期间内频繁向他人进行大额转账,且收款账户定期或不定期回向转账一定比例的疑似利息的金额,应予以警示,对于超过一定次数和金额的业务,应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向当地的公、检、法机关进行通报。
三是利用各种媒体就“套路贷”的具体实施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奖励群众举报,对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减少非法高利放贷与暴力讨债这类黑恶势力的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