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忠:关于改善诉前调解的三点建议
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制度,对人民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立案登记制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一是有的基层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凡诉必调”,与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的原则相悖。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较多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利益关系复杂、调解难度较大,一味实行诉前调解将拖延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时间。
二是诉前调解期限规定不全面,导致拖延立案。诉前调解期限从调解组织(调解员)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算,但对法院将材料移送调解组织的期限没有明确要求,对于急需起诉立案的当事人来说,难免有排斥心理。
三是调撤率被统一纳入绩效考核,法官有调解的动力,实践中不乏利用职权强制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现象。
四是增加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当事人尚未进行诉前保全的案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无疑给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提供了机会。即使案件成功调解,也会因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原告求偿无果。
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诉前调解程序:
一是杜绝“凡诉必调”,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及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人数众多、争议诉讼标的额较大,经初步判断没有调解必要的或调解空间不大的,应当立即立案。禁止以任何形式胁迫或变相胁迫当事人接受调解。避免出现以尚未走完调解程序为由拖延立案的情况。
二是细化诉前调解期限规定,明确对法院将材料移送调解组织的期限要求。
三是在未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之前,尤其是金钱给付类的案件,严禁通知当事人调解和将案件材料移送给调解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