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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芝: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质量问题面临的困境与解决措施

  近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批量式”进入法院,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业主抗辩事由众多,其中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占比最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关乎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种种困境,主要有: 

  一是举证困难。司法实践中以“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抗辩的业主绝大部分败诉,仅有少部分业主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而被法院认可。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难以计数、隐形化等特点,证据收集存在困难,再加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较为笼统,标准具有抽象性,业主单凭几张照片、几个视频很难让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通常会以“被告提出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且面对此类问题,法院往往会考虑社会稳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的认定比较严格。二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以“物业服务质量瑕疵”抗辩的业主须承担举证责任,而业主并不保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数据,仅能就表象进行取证,证据往往不充分,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非常困难。 

  二是司法督促作用有限,不能完全解决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即使在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承认其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并承诺日后好好改正,因缺乏强制性的督促措施,使得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合同成为常态,物业服务质量得不到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依然不能解决。 

  对此,建议: 

  一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合同义务,如无法证明,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物业公司综合评定机制。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物业公司综合评定方案,并与物业公司诚信评价相挂钩。基层实施过程中,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小区物业定期进行综合评定,重点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业主投诉与处理情况、业主评价等情况,为司法举证提供参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综合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指数、招投标、收费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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