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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建议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与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共同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重大。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基层司法所建设成效显著,目前全国共有基层司法所40513个,工作人员达到12.8万人,基本实现了乡镇(街道)全覆盖,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受各种因素影响与制约,基层司法所在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制约司法所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是基础建设薄弱,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司法所担负普法教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员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等职责,工作量大而庞杂,目前普遍存在经费匮乏问题,人员、办案、装备、教育培训及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不足,工作环境简陋、办公设施短缺、教育培训落后,导致不少重要的职能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队伍建设不足,业务能力急需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待遇普遍偏低,尤其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司法行政人员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待遇差距加大;非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无法享受司法助理员专享津贴,也无其他工作补贴。同时,由于内部上升通道不畅,司法所出现进人难、留人更难问题,严重影响基层司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队伍活力不足、能力不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与业务需要仍有着较大的差距。 

  三是制度建设需加强,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司法所承担的部分工作职责划分模糊,需要协调多个部门,而缺少政策支持和具体规范。同时,司法所工作采取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镇(街道)政府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模式,日常管理依靠乡镇(街道)政府,业务考核由市司法局承担,容易导致双重管辖而又两不管的尴尬现象。 

  为此,建议: 

  一、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硬件设施。一是强化工作经费保障,按照工作职能逐项落实经费预算并足额划拨,逐步解决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有效解决无钱办案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力争司法所符合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三是落实和提高司法助理员津贴,在现有政策下增加这部分人员的工作待遇。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一是多方面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加强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的交流,加快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引进外部力量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健全与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提高工作队伍素质。二是优化人员结构,吸收新鲜力量。拓宽晋升渠道,从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中遴选部分优秀同志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行政职能增多的形势,落实专项编制待遇,适当增加政法专项编制数额,通过招录等方式增加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充实到基层。 

  三、健全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一是推进政策落实,强化规范管理。实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收编直管。上级部门要对基层司法所进行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分工明细,任务明确,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制度在创新上有所突破。二是健全考核奖励机制,有关奖励、激励政策应当尽可能地往基层一线倾斜,在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同时,使基层司法同志能扎根基层、安心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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