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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沉没对旅游业低价团的警示亟待关注
   致公党岳阳市委宣联科科长严宏反映:201310月开始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法律明令禁止,违法事件却依然屡禁不止,不合理低价顽疾难除折射的是当前旅游市场的不完善。61日发生的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即廉价老年旅游难以保证旅游质量和旅游安全的典型实例。这警示我国旅游行业低价团存在着以下种种问题,亟待加以关注。 

  一是旅游质量下降。低价团往往通过较低的团价甚至零团价、负团价吸引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却难以保证旅游质量。除了安排购物以收取回扣外,旅游社安排的就餐和住宿条件较差,影响游客的身体健康和旅游心情。行程安排很紧,赶时间、赶线路的情况多有发生,如游客购物不多,导游对游客的服务态度往往较为恶劣。 

  二是旅行安全难保障。在价格背离价值的前提下,低价团安排的交通运输方式如车、船、飞机、火车等往往难以保障安全,运营时间长,日久失修的情况多见。一些所谓的豪华游轮其实是旧船经过改装,盲目增加层数和房间数量,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三是损害整体旅游业的发展。低价团在很大程度上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得到优惠,实际上却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给整体旅游行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行社正常的业务拓展,也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建议: 

  一是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在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普及旅游行业安全知识,增加社会公众对于旅游安全问题的认同感。同时,教育公众对于以不合理低价吸引游客的行为予以理性判断,自觉自愿不选择低价旅游团,缩小低价旅游团的市场生存空间。 

  二是正确定义不合理低价。要尽快制定国内各旅游线路的诚信指导价格,并通过网络公开发布,供游客出行作为参考。政府旅游部门在定义不合理低价时,应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款,相应配套详细的专业性指标。对于旅行社的利润空间、路线的收费标准、导游的收入幅度,都应当有明确界定,让旅游行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更加规范。 

  三是加大治理低价团的力度。政府旅游部门要全面治理不合理低价诱导消费的旅行社广告,开展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查处导游向旅游者诱导、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治理,建立旅游企业约谈制度和社会举报制度,加强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和自律机制建设,鼓励群众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不合理低价”。 

  四是加强旅游旺季水上安全监管。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科学制定水上旅游船监管实施方案,落实各级责任,实施动态监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地方海事执法人员对水上风景旅游航线进行安全检查,通过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等有效形式,及常态化水上的安全巡查,从源头把控安全关,确保广大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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