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后产生新的抛荒问题的几点建议
致公党员、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常委王素纯反映: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加快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程,从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盲目引进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存在流转质量不高、经营水平不高、盲目流转等问题,造成了新的耕地抛荒。目前,虽然中央、农业部及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文件,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流转行动,防范企业租赁土地经营风险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实际上许多地方土地流转后出现了新的抛荒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流转土地无序。在土地流转时农业企业、合作社或种植大户不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而是盲目追求流转规模。比如石鼓区角山乡部分企业租赁面积过大,造成部分耕地抛荒。
二、发展资金短缺。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见效慢,土地流转后,有的经营主体缺乏生产资金,而中小农业企业或个人贷款手续复杂,额度小,不能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因资金缺乏,导致现代农业设施建设跟不上,如三星村部分企业大棚设施和灌溉设施无钱采购,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三、用工劳力不足。南方属丘陵区,机械化程度不高,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劳动力缺乏且工钱太高,经营主体用工难。如石鼓区2014年外出务工经商的劳力1.15万个,占总劳力的43.39%,且用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上。
四、缺乏整体规划。有的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后,没有切实可行的整体规划,缺乏种植技术,不懂得如何通过规模化种养殖取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加上农业生产本身周期长,见效慢,造成种植效益低,运转困难,有的业主甚至缩减种植面积,到农产品批发市场购买产品进行销售,以提高经济收入。
从当前来看,土地流转后虽然促进了规模经营,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却出现了新的抛荒现象,为此特建议:
一、把握国家政策,规范土地有序流转。各级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政策,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合理把握土地流转规模,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行政干预,避免土地流转盲目性、无序性。可充分利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逐步建立起区、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从合同签订到履行、从用途变更到纠纷处理,确保流转依法合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加大清理闲置抛荒耕地现象,对抛荒达两年的可由发包方及时依法收回并终止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二、加强后续监管,防范经营风险。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实行分级备案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防范经营不善遭受的损失,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项目扶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解决资金缺口。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小额贷款公司等要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简化贷款手续,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探索启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抓好农业产权抵押担保融资工作,切实解决贷款门槛高、利率高、负担重的问题。
四、提高机械化程度,缓解劳力不足。一方面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购买农机,或者兴办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用农业机械耕种,增强机械化程度,提高农机作业率。另一方面,鼓励农村劳动力回乡务农,或将流转的土地无力耕种的让附近农户耕种,并可由各级政府出面与偏远地区联系,引进廉价劳动力,石鼓区就从贵州引进劳力到角山经营主体种植蔬菜,解决用工难的问题。
五、加强服务指导,增加经济效益。各级要指导农业经营主体作出整体规划,要大力开展“一流转五服务工作”,要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村金融与风险服务,农民素质提升服务、农村市场运行服务,农业、林业、农机、畜牧、科技等部门要发挥行业技术优势,增加覆种指数,提高产出率,增加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