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烟台市委会副秘书长姜斑女反映:
过期药品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主要来源为家庭存放时间过长的备用药品。据资料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其中高达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一年因过期造成的药品浪费达1.5万吨。而我国目前没有针对过期药品回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此数量巨大的过期药品,如果没有合法的出路,随意处理的话,无论被人服用、流入非法渠道或进入地下水循环系统,都有可能造成巨大危害。因此,加快过期药品回收立法已迫在眉睫。
过期药品回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只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医疗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权限,没有对过期药品回收做出明确规定,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基本属于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等的自发行为,回收工作持久性和覆盖面难以保证。
2、面临压力较大。一是在过期药品回收方面,为吸引居民参与,回收企业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收、“半价换购”等方式,属公益行为,企业为此要损失不少利润。以山东省烟台市为例,2012年至2014年全市共回收过期药品价值400余万元,按照半价换购计算,回收企业要为此付出200万元,如果不能作税前扣除,企业付出的代价更大。二是在过期药品回收后的储存方面,监管部门要求参与定点回收的企业要有专门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做到账物相符。由于回收量大,企业不得不在库内或经营场所开辟专门场所存放,安排专人负责清点登记,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增加了负担。三是在过期药品销毁方面,出于环保考虑,山东等省已经就过期药品无害化处理出台了专门规定,要求将过期药品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统一处理,费用在每吨4000元左右。据测算,随着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覆盖面的扩大,各地市每年的处理费用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而药监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中无法开支此项费用,对定点回收企业来说,在回收过程已经让出利润,再支付这笔销毁费用更加难以承受,使销毁费用成为长期困扰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一大难题。
3、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虽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公益性工作大力倡导推行,但限于日常监管任务较为繁重,不能安排专门人员参与此项工作,也无法就此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或督导;有些药店没有设置专人管理,没有设立封闭安全的回收装置,设施简陋,回收后的药品管理较为松散,难以从根本上防止过期药品回收后“跑、冒、滴、漏”现象。
为减少过期药品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建议尽快对过期药品回收进行立法,并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从法律法规、制度机制上全面加强对过期药品回收的管理,逐步形成过期药品回收的长效机制,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一、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结合修订《药品管理法》,在其中设立专门条款予以明确,或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过期药品回收主体、标准条件、管理程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过期药品回收处理工作真正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医疗大处方和便民门诊随意开具药品行为,切实发挥驻店药师的临床用药指导功能,鼓励支持药店拆零销售,以减少过期药品产生的来源。
二、从政府层面大力支持。地方政府要针对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制定出台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制作回收箱、登记本等设施用具,对企业半价回购药品费用给予补贴,对回收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已回收过期药品销毁经审批后免除处理费用等,鼓励药企、药店和社会组织参与药品定点回收和销毁。
三、从社会层面加大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过期药品危害的认识,引导公众养成定期清理但又不随便丢弃过期药的生活习惯。定期集中开展主动性、经常性的有偿回收或“以旧换新”活动,广泛宣传过期药品危害,药品定点回收的意义作用,健全过期药品回收网络,方便公众参与,促进过期药品回收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