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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总结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完善公职律师制度

  致公党烟台市莱山区支部党员、莱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宋丽红反映:

  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

  1995年浦东新区启动公职律师试点,此后北京、南京陆续试点。2002年司法部正式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制度,全国已有部分省、市、区及中央机关启动公职律师试点,到2013年全国公职律师已达到4585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法制大环境下,人民群众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和机关面临的复议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当前,很多政府和机关已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政府法律顾问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由于社会律师固有的趋利性和外部性,当政府事务和社会事务冲突时,其选择基本是倾向于社会事务,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政府事务中去;二是法律顾问费用逐年提高,对某些县级政府来说,难以负担;三是在管理模式上,政府法律顾问更多地是被动服务,能够主动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很少。

  由于政府购买法律顾问不能完全满足政府和机关的需要。“公职律师”可以建立更有效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因此,建议对目前各地“公职律师”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修改《律师法》,将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法律规范之内。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现行《律师法》的诸多规范用以调整公职律师是不恰当的。《律师法》中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规定,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利义务(如法律援助)等,不完全适用于公职律师。特别是《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使得作为公务员的公职律师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法律地位难以保障。因此,建议尽快将公职律师制度纳入法律轨道,在《律师法》明确规定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职律师在在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化水平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整合公职律师资源,促进其最大化发挥作用

  公职律师分散于各个政府机关和行政部门,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大不相同,如果一个部门的公职律师只为该部门或其所从事的业务服务,可能会出现有的公职律师接触案件机会不多,涉及法律知识方向过于单一等问题,将大大束缚公职律师的成长,不利于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整合公职律师资源,统一协调管理,当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时,相关专业的公职律师都可以参与,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又能加强律师间的交流,提升业务水平。

  三、适当提高公职律师待遇水平

  虽然公职律师是公务员,其待遇应与国家公务员大致相同,但鉴于公职律师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建议根据律师行业的整体情况,参政法官、检察官待遇水平,确定公职律师待遇,增强其执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增强职务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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