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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承包地确权确股特殊人群股权资格界定问题的建议

  致公党淄博市委会参政议政专委会主任、中共淄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科科长王玉杰反映:

  当前,我省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将全面完成。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不好确地的实际情况,我省部分村居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模式,即对于城区村、园区村及土地面积极少,原有承包地块四至不清的村(居),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户为单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和现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为基础,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量化折股、确权到户、确股到人。

  在确权确股过程中,多数村确权登记都是按照“增人增股、减人减股”的原则,以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村民为标准,确定享有农地股权人员范围。但是在以当前确权确股登记的时间为节点来认定农地股权资格时,各地普遍遇到以下特殊人群在农地股权资格认定上存有异议:

  (1)户口留在本村的出嫁女;(2)婚迁入本村人员原为城镇户口的;(3)再婚人员迁入本村携带的子女;(4)丧偶或离婚的妇女;(5)户籍临时注销或迁出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和大中专在校生;(6)户口迁回本村的大中专毕业生;(7)因子女求学临时迁出户口人员;(8)村办企业引进的外来科技人员;(9)90年代购买小城镇户口挂靠本村人员。(10)关于外出农民回乡务农人员。

  针对常见的不同类型特殊人群农地股权资格认定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类,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

  一是出嫁女。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因此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必须在原村享有确权确股资格。《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2001〕9号)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因此这类情况的离婚或丧偶妇女再婚的,只要新居住地村没有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必须在原村享有确权确股资格。

  二是户籍临时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无论现役义务兵和大中专在校生户籍在不在本村,都应该依法享有农地确权确股资格。

  三是就业后户口留在本村的大中专毕业生。我省规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回原籍落户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因此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后,无论户口在不在本村都不应享有农地确权确股资格。

  四是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按照上述规定,这类人员应依法享有农地确权确股资格。

  五是关于外出农民回乡务农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明确要求,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这些外出回乡务农人员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承包地,这次农地确权确股时有要求的,应该享有农地股权资格。

  第二类,虽然于法无据,但约定成俗,得到大多数村民普遍认可的人员

  建议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人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或试行办法时,吸纳一些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经得起历史检验、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的经验做法,对以下五种人员作出统一明确的界定:

  一是长期故意不迁出户口的婚嫁女。因本村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好,有些出嫁女故意长期留在本村。经村委调查核实,经民主议决,这种情况的出嫁女可不享有农地确权确股资格。

  二是入赘男。家庭有女无儿或儿子、儿媳都是非农业户口且全家不在本村的,可照顾一个出嫁女招婿入户,全家享受农地股权资格。

  三是婚迁人员原是非农业户口的。结婚迁入本村的人员必须原是农业户口的才能享受农地股权资格,原是非农业户口的不能享有股权资格。

  四是再婚人员的子女。村民再婚的允许再婚配偶正常迁入,所带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自理,应享受农地股权资格。

  五是村企业引进的外来科技人才。这些引进的外来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农村,一般都在村企业等单位上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可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但不应享有农地股权资格。

  第三类,对于法无据的个别特殊情况可经民主议决通过的人员

  如因子女上学户口临时迁到城里的、留在本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私营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的、村民再婚的配偶携带子女虽原是非农业户口但尚未成年生活难以自理的、90年代购买小城镇户口挂靠人员等。这些特殊人群是否享有股权,必须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本着一村一策、民主决策的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讨论决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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