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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问题须引起重视

  致公党淄博市委会参政议政专委会主任、中共淄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科科长王玉杰反映: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在提高农业组织化、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26.7万家。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培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须引起重视。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据在山东省抽样调查,运行较规范、服务效果较好的合作社仅占20%,运行一般的占45%,运行较差的占35%。大部分合作社内部运行不规范,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清,会员权利、义务不明,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内部监督等制度。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社员个人账户,对社员进行二次盈余分配的合作社仅占总数的10-15%,多数只按出资人股份分红。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监管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门槛低,工商部门只负责注册,农业、供销等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多数合作社未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造成运行监测管理职能缺位。许多合作社注册仅仅为了期望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忽视内部规范运行。

  三是示范社和规范发展与扶持政策脱节。为示范带动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全国和各省市开展了示范社创建活动,但缺乏配套的专项扶持政策。农业、水利、林业、开发、农机、畜牧等各部门的扶持项目缺乏有效整合,没有做到示范社优先承担扶持项目,示范社规范发展与扶持政策脱节,造成合作社参与示范社评选的积极性不高,主管部门缺乏对示范社规范运行监管的有效抓手。

  为此,建议:

  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和省、市、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严格评选标准和程序,创建强社名社,通过发挥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列支专项资金,对认定的示范社进行奖补。

  2、合力做好合作社运行监测。一是建立工商、农业、供销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监测指导合作社规范运行。二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本级示范社全面监测工作,建立动态管理体制,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三是工商税务部门探索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年度申报公示制度,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加强日常运行监测管理。

  3、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引导。一是引导规模小、所占比重大、社员数只有5-10户的合作社的规范运行。二是以各级示范社为重点,引导农民合作社严格按章程办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

  4、实行政策扶持与示范社规范发展挂钩。建立示范合作社信息共享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定期将示范社评选、监测情况向同级财政、发改、水利、供销、农业开发等部门通报。建议有关部门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发改、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把关工作,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农业项目。推广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做法,各级尽快设立农民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采取示范奖励、项目奖补、配备财务软件等形式,加强示范社创建行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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