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支部委员、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姜世波反映:
一、体育产业振兴计划所带来的政策性利好和经验需要法制化
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体育产业的发展。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六方面任务,这六大任务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实现体育行政管理的简政放权,加快体育赛事的市场化和职业化改革,为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发展不能是无序的,没有法制加以保障,体育经济就会陷入竞争无序状态。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虽已相对完善,但针对体育产业自身发展所需要的一些方针政策还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一些鼓励体育产业发展,刺激体育消费的政策还需要通过试点改革,在经验成熟后加以总结,上升到立法层面,这样才能通过法制手段来保证体育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例如,《意见》中提出:“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这种规定要得以实施,必须在相应的《城乡规划法》中加以规定,并落实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相应的竣工验收国家标准规范中,才能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管办分离后体育产业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发展,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都将体育体制机制的改革放在首位,这充分表明体育改革对于体育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是《意见》中诸多规定最终都需要落实到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上。如,《意见》强调:“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在体育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如何明确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设定、保护体育协会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未来管办分离后亟待解决的问题。再如,《意见》要求:“推进职业体育改革。”在运动项目职业化及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后,如何界定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他们之间是目前的“师徒关系”还是合同关系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职业体育俱乐部否能适用《公司法》,如何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实行商业化运营后,如何界定政府和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足球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建立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竞争机制;改革足球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赛事主办方和参赛主体成为主要受益者。”其中,保护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它是谁的权利?只有权利界定清楚了,赛事转播收益分配机制才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否则,产权不明晰带来的后果就是责权不清、权利者的利益受损,体育赛事举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扼制。
综上,均需加快体育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为体育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体育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
保障体育产业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目前亟需制定和完善的法律包括:
(一)立法体系
1、体育产业促进与保护法
2、体育公共服务保障条例
3、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例
4、体育市场主体法制
(1)体育社团组织及运行条例
(2)体育俱乐部登记条例(与公司法的关系)
(3)运动员地位与转会管理办法
(4)教练员权利保护条例
(5)体育观众权利保护条例
5、体育赛事组织法
(1)体育赛事组织管理条例
(2)体育场馆与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3)体育志愿者选任与保护条例
(4)体育赞助行为守则
6、体育转播权营销及收益分配条例
7、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
(二)体育执法程序
1、体育行政执法程序管理办法
2、体育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3、体育处罚听证程序
4、体育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三)体育司法
1、体育仲裁法
2、体育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
3、体育仲裁规则
4、体育仲裁员行为守则
建议国务院法制部门尽快组织专家,就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研究和起草,使急需的法律条文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