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公党济宁委邹城支部党员、邹城兖矿集团王春华反映:
志愿者在社区服务、扶贫济困、环境保护、抢险救灾、大型活动、海外服务、文明创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志愿者队伍建设关系到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随着志愿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内容的不断拓展、队伍的不断壮大,志愿者权益保障越发受到各界关注。
目前,由于志愿服务缺乏保障而使“奉献”变成“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遭遇意外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志愿者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保障志愿者权益,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是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为此,建议:
一、加快志愿服务立法。目前广东、河南、吉林、黑龙江、山东、福建、四川等地相继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为解决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责任主体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缺少全国统一的立法保障。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志愿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进行明确界定,明确志愿者的法律地位,为志愿活动及保护志愿者自身权益及提供法律保障。
二、改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经费短缺现状。将志愿者权益保障纳入预算,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筹集资金;发挥企业团体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赞助志愿服务;加强与保险行业合作,为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提供保障;鼓励社会捐助、民间组织和社会机构参与志愿服务工作,通过成立“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形式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三、优化培训机制。加大对志愿者服务专业技能的培训,强化志愿者队伍素质,提高志愿服务风险意识,提升对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可预料的风险的防范应对能力。尤其是应加强对应急志愿者的专业培训,确保在紧急救援中切实发挥作用。
四、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健全注册登记和项目管理,完善服务时间记录和登记,将志愿者按照专业特长、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经历、服务水平等内容,建立专业化、体系化的志愿者电子数据库,完善服务档案,推动志愿服务发展。
五、建立健全救济及激励机制。当前,我国对志愿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状况时的救助仍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建议全面建立志愿者救助制度,对在服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损失的志愿者,由政府提供救济,解决志愿者实际困难,使志愿者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加大对志愿者的精神和物质鼓励,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志愿者事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