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 修改党的章程;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并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 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

  (六) 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 调整和增补中央委员会部分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是中央的决策机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领导全党工作。在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驻会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中央的经常性工作。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为止。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任免。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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