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干 部

  第四十七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四十八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培养和选拔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政治交接和人才兴党。

  第四十九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地履行党的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信念坚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 热心党的工作,有较强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三) 牢记为人民服务、致力为公的宗旨,密切联系党员群众,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

  (四)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五) 刻苦学习,勤奋敬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 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机关干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职责,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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