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小组。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和地区,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设立直属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领导基层组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别由所属组织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名额由上级地方组织决定。小组选举组长一人,任期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由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核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党的历史和章程。

  (二) 积极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三) 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为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五) 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六) 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党员服务,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

  (八) 发展党员,收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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